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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5條

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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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