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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8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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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