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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2條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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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