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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5條

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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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