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61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者,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當事人先後向同一法院請求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受理家事訴訟之法官處理。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而法院分別裁判者,不得將未裁判之其他家事事件移送他法院審理。 已受理家事事件之第二審法院,不得將家事事件移送第一審法院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0條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6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