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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70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下列事件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一、民法
第九百七十七條
至
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所定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
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
第四項至第六項、
第九百九十九條
、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所定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八條
第三項、
第十條
第二項及
第十九條
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二條
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
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至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十條
第二項、
第十五條
及
第十九條
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十五條
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二十條
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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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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