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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文書傳送之送方,應於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或關係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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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