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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8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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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