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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7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或難以辨識其內容者,法院得不列為裁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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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