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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17條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 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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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