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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54條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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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