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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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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