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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四、命收養人給付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禁止處分被收養人之財產。 六、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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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