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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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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