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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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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5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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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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