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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條

第 一 章 通則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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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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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