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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6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3條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
第五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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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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