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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現行條文第十九條之刪除,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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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