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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 第2條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2條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 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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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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