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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4條

申請人未能取得車行之同意書時,應即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循司法程序辦理。其在調解、和解或起訴程序前所生債權債務糾紛,未同時於調解、和解或訴訟程序中請求或主張者,監理機關得以其無債權債務糾紛,而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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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