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第6條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6條

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