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地測驗規則 › 第7條

實地測驗規則 第7條

實地測驗委員應按實地測驗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實地測驗成績,以該組實地測驗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實地測驗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