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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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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