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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第12條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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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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