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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指生產廠場之品質管理及檢驗制度符合主管機關指定條件,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認可者。 前項指定條件由主管機關依商品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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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