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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第6條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取得認可者,其認可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明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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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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