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 第9條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9條

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測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書之核准文號。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及底片,應隨附於工作報告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保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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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