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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3條

爆炸物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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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