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 第45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45條

使用單位所用爆炸物,由爆炸物管理員根據主管人員核定之請領單發給; 其請領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工作場所一日之估計用量。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2~23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44-1條看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