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 第53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53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及搬運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四、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之申報處理。 五、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之登記保管事項。 六、按期造報各種報表及紀錄。 七、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2條
看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