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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77條

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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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