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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10條

審核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即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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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