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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2條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以審計處處長、副處長、審計室主任、副主任及兼任處室單位主管之審計、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開會以處長、主任為會議主席,如處長、主任因事故缺席時,由副處長、副主任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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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