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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審核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處長、室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核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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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