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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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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