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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9條

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核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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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