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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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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