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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得視實務需要,分別組成專案研究小組,擔任各項審計業務之研究發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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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