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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得視實務需要,分別組成專案工作小組,辦理各項審計資訊業務之研究及推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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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