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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3條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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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