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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財務審計事項,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 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連江縣各鄉 (鎮) 財務審 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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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