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