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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 第14條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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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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