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 第25條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5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