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第17條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