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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室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主任、副主任。 二、第二層為課長、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及主辦總務人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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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