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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21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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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