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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三科掌理教育部主管高級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教育研習會之普通 公務審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特種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 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 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審核報告之 編報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 業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四、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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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