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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屏東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屏東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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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