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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2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各廳、處、室及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單位),分掌本部組織法與本規程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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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